(4)提取任意公积金

任意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,于法定公积金外,由公司自由提取的公积金。按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,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,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,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。任意公积金并非必须提取,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。
2.董事会制订股权分红方案
公司的利润经过初始分配后仍有盈余的,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制订股权分红方案。我国《公司法》规定公司的股权分红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订权属于董事会。一方面,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管理机构,对公司的经营情况、资金运作周转情况更为了解,由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。另一方面,董事由股东选举和任命,向股东负责,其制订的分配方案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,促进股东财富最大化。董事会制订股权分红方案时,可根据公司发展情况,留存部分利润。这部分利润的用途由股东会决定,可以用于购买生产设备,扩大经营,也可以留在公司在以后年度再进行分配。
3.股东会审议决定股权分红方案
《公司法》规定股东分红的决议事项系股东会职权。同时,股东分红的决议属于普通决议事项,在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,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
4.董事会执行股权分红决议。
股东会审议决定股权分红方案后,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,将公司经营所产生的红利分配给各个股东。有限公司的股东会,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,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,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。
对于不设董事会的公司,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将执行分红决议的职权分配给执行董事或经理。
需要说明的是,公司在向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、红利时,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